罪活动资金进行转账(简称“跑分”)牟利,遂伙同黄某某等先后在上栗县城多地设立窝点,组织刘某某、黄某某等多人参与“跑分”,并通过杨某某等多渠道搜罗用于“跑分”的银行卡。期间,共搜罗40余张银行卡用于“跑分”,“跑分”资金达1.6亿余元,其中已查实涉诈资金28万余元。另彭某某、黄某某还参与了施某某窝点组织的“跑分”,“跑分”资金达3000万余元。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彭某某等十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彭某某等十人自愿认罪认罚,遂提出了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现该案已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作者: 菠菜圈
2021-10-04 20:20:1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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