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张某二人商议。三人一拍即合并做好分工,由刘某甲负责与上线“刘某”联系,张某负责驾驶放有GOIP设备的车辆四处行驶以躲避公安机关侦查,汪某负责操作设备。随后,路某、宋某、刘某乙三人相继加入。
期间,刘某甲等六人多次运行设备为上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通讯服务,非法所得16余万元。4月初,路某、汪某、刘某乙正在实施犯罪时,被警方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甲、汪某等六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人均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随县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菠菜圈
2021-09-08 04:10:1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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