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等帮助,并按照支付结算金额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七或者每日300元不等收取佣金。六名被告人帮助他人支付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
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六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罚,扣押在案的苹果手机一部(温某某)、OPPO手机一部(刘某某)、OPPO手机一部(王某)、银行卡二张及苹果手机一部(徐某某),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作者: 菠菜圈
2021-08-07 16:30:1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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