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5万余元。其中,12名被告人参与转账并提供银行卡共50张用于转移犯罪所得资金,6名被告人提供19张银行卡用于帮助支付转移犯罪所得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傅某熠、陈某等12名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资金11155万余元仍帮助转移,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蓝某鹏、廖某鹏等6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帮助支付结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菠菜圈
2021-08-02 02:50:1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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