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 外國人已被准許 從事再生能源業
本報訊:在能源部修訂了2008年可再生能源實施細則和條例的其中一節後,外國投資者或公司現在可以在菲國從事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探、開發和利用。。
能源部在昨天的一份聲明中表示,能源部長洛蒂惹于2022年11月15日簽署了第2022-11-0034號部門通函。
該通函規定了對第2009-05-0008號部門通函第19條或執行第9513號共和國法或2008年再生能源法的規則和條例進行修訂。
能源部表示,該修正案源于司法部于2022年9月29日發佈的意見。
它說,憲法對勘探、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外資所有權限制只包括那些容易被佔用的自然資源,因此,不包括太陽能、風能、海洋或潮汐能。
因此,需要修改2008年再生能源法的實施細則和條例,以符合司法部的意見。
洛蒂惹說“隨著能源部從本地和外國投資者獲得可再生能源開發,特別是海上風電潛力的巨大利益,國家現在可以直接進行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勘探、開發、生產和利用,或它可以與菲律濱和/或外國公民或菲律濱和/或外資公司或協會簽訂可再生能源服務或運營合同。”
然而,洛蒂惹表示,水資源的利用應繼續受到外資所有權的限制。
具體而言,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細則和條例第6條第19款 (B) 項規定,“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生產和利用應在國家的全面控制和監督下”。
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細則和條例進一步規定,“國家可以直接開展此類活動,或可以與菲律濱公民或公司或協會簽訂聯合生產、合資或聯合生產共享協議,其資本至少60%由菲律濱人擁有。”
洛蒂惹說:“菲國在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具有巨大潛力。現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外資股本限制已經放寬,我們預計該領域的投資將會增加,這肯定會為我們的經濟做出貢獻,為我們的人民提供就業機會,並有助于實現增加發電領域的可再生能源的目標,即到2030年將達到35%,到2040年將達到50%。”
能源部表示,第2022-11-0034號部門通函將在其在兩份出版物上發佈並提交給菲國立大學法律中心—國家行政登記處辦公室的15天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