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公私合作夥伴關係議案 昨獲眾議院公造委員會批准
菲新社馬尼拉11月17日電:在昨天,眾議院公造委員會批准了一項加強公私合作夥伴關係的議案,這是小馬科斯總統在第一次國情咨文中提到的重點立法事項。
由眾議員羅密歐。莫莫擔任主席的眾議院公造委員會批准了一項替代法案,該法案將合併第49、1974、2087、2557、4259、4584、5180號眾議院法案和第142號眾議院決議,所有這些都旨在修改第6957號共和國法,或建設—運營—轉讓(BOT)法。
眾議院第1974號議案的提案者莫莫表示,有必要加強建設—運營—轉讓法,以進一步擴大採用公私合作夥伴關係,使公私合作夥伴項目對私人投資者更具商業吸引力,並有利于用戶和政府。
莫莫說:“公私合作夥伴可以補充政府有限的基礎設施預算資源,然後可以將其重新分配給更多面向社會和非財務可行的項目。”
該法案的主要特點包括公私合作夥伴項目的制度化;更明確的國家和地方公私合作夥伴審批門檻;以及通用優先風險分配矩陣(GPRAM)的實施,這將使政府的公私合作夥伴合同在財政上更加合理,同時也減少訴訟和負債。
它還提議建立一個公私合作夥伴資格預審;投標委員會;更明確的徵求建議書規則;單一合格投標後的談判;加強對主動項目的財政保障;主動競標的規則;比較“瑞士”挑戰的制度化;以及更明確的合資規則。
眾議員薩塞達是眾議院第49號法案的提案者,他表示,擬議的法律將釋放“數萬億”企業和私營部門資金用于菲國的基礎設施項目,“以補充菲國的公共資源。”
薩塞達說:“銀行界至少有27萬億披索可用的金融資源,僅大型企業集團每年就至少有6000億披索,用于私營界的公私合作夥伴融資。我們需要在當前債務水平高企的情況下做到這一點。”
他進一步認為,私營界的專業知識、運營靈活性和網絡對于完成高優先級、高價項目至關重要。
他說:“不僅僅是融資,還有私營界完成工作的能力。我們需要這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