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中越南海地震勘探判違憲
本報訊:在昨天,大理院宣布 2005 年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CNOOC)、越南石油天然氣公司 (PETROVIETNAM) 和菲律濱國家石油公司(PNOC)簽署的在南海協議區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JMSU)無效且違憲。
大理院的公共信息辦公室在碧瑤市召開的全體法官會議期間作出一項裁決中表示,大理院裁定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違憲,因為它“允許獨資外國公司參與對菲國自然資源的勘探”而且不必遵守1987年憲法第十二條第二節規定的保障措施。”
在2008年,當時的國家第一黨團組織眾議員科敏那禮斯、奧甘布和加斯諾入禀大理院,質疑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的合憲性。
他們告訴大理院,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違反了1987年憲法第十二條第二節,該款規定“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和利用應在國家的全面控制和監督之下。”
他們還指出,三方協議“是非法的,因為它允許中國和越南獨資的外國公司對菲國的石油資源進行大規模勘探,違反了向菲律濱公民,或至少60%的資本由此類公民擁有之公司或協會保留勘探、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權的憲法規定。”
當時的政府反駁說,憲法第十二條第二節不適用於該三方協議,因為該條款考慮了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和利用,而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僅涉及勘探前活動。
大理院指出,“勘探”一詞在普通或技術意義上都與搜索或發現某物有關,但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涉及對菲國自然資源的勘探,尤其是石油。 ”
它說,法院還援引了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第五條條款的文本,該條款規定“三方表示希望共同研究南海特定區域的石油資源潛力,作為一項勘探前活動。 ”
公共信息辦公室稱,因此,大理院表示,“很明顯,執行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是為了確定協議區域是否存在石油。”
它還援引了裁決稱:“三方將聯合研究指定為‘勘探前活動’是毫無意義的。這樣的指定並沒有減損協議的意圖和目標是發現相當於勘探的石油這一事實。”
它說,大理院還認為,“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涉及國家石油資源的勘探;它屬於1987 年憲法第十二條第二節的範圍。”
首席大法官傑斯蒙多和其他10名法官同意這一裁決。大法官拉薩洛—哈維爾和薩拉迷達不同意,而大法官赫南多正在休假,沒有參加會議。
大理院的公共信息辦公室表示,該裁決的文本將在稍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