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務局收取欠稅須出示授權信
本報訊:稅務上訴法院再次宣佈,厘務局必須發出授權信(Letter of Authority)才能收取納稅人所拖欠的稅。
在厘務局起訴在馬尼拉和描戈律運營的延安貨運公司(Yan An Cargo Corporation)的案件中,法院全席再次強調了這一點。
在判決中,法院撤銷了厘務局對該公司數百萬披索的欠稅評估,認為厘務局沒有向貨運代理公司簽發授權信,而只是通知後者據稱在2010年產生的所得稅和增值稅債務的書面通知(Letter Notice)。
法院全席解釋說,書面通知只通知有關納稅人缺乏稅款,必須轉換或更改為授權信以收取稅法規定的補繳稅款,並由第32-2005號稅收備忘錄命令實施。
審判長羅曼·黎羅薩溜在判決書中表示:“很明顯,對納稅人的審查和評估需要簽發授權信,而不是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