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院二讀通過修改銀行保密法
本報訊:一項關於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運營中促進透明管治及建立反腐機制的法案在眾議院的第二讀獲得通過。
在昨天的全體會議上,眾議院通過了第7446號眾議院法案,該法案旨在修改菲國的銀行保密法或第1405號共和國法令。
該法案的發起人、眾議員Irwin Tieng表示,必須修改法律以解決銀行存款法帶來的意外後果。
他說:“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類似法律相比,菲律濱現有的銀行存款保密法對審慎監管的限制更大。自2012年以來,對49個根據巴塞爾核心原則評估的國家進行的檢視顯示,只有一個國家——黎巴嫩——在審慎監管方面與菲律濱有類似的限制。這種限制阻礙了透明的管治和反腐機制。”
該法案旨在消除對受菲央行監督和監管的實體的股東、所有者、董事、受託人、官員或僱員的腐敗或非法財務行為進行有效調查和起訴的障礙。
該法案還尋求有效打擊逃稅、洗錢和其他金融犯罪,並遵守金融交易透明度的國際標準。
該提案將授權菲央行在對倒閉銀行的調查過程中,或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受菲央行監管的機構的股東、所有者、董事、受託人、高級職員或僱員、代表、代理人、關聯方或同謀者實施欺詐、嚴重違規或非法活動時,調查或檢查存款。
銀行檢查結果的使用僅限於菲央行、證券交易署、菲律濱存款保險公司、反洗錢委員會、司法部和法院。
有一項安全港條款規定,應免除銀行或金融機構、其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因按照菲央行的調查或存款檢查令所做的行為所引致的任何訴訟、索賠、要求或責任。
它應禁止菲央行和銀行機構的高管或僱員向法律授權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任何有關存款的信息。
禁止利用銀行保密法進行迫害或騷擾,或作為阻礙貿易和商業競爭的工具。
任何個人或實體被判犯違反該法律,將被處以不少於兩年但不超過10年的監禁,及處以不少於5萬披索或不超過200萬披索或兩者兼罰款,具體由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