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华人毒嫌囚20年后上诉得直
本报讯:在由首席大法官亚历山大·格斯蒙多撰写的一份新裁决中,大理院谴责执法人员、检察官甚至地区法庭在起诉和审判5名中国人和1名菲律滨人涉嫌参与贩毒集团的案件中搞砸了。
所有6人最终都被无罪释放。
该案件源于2003年11月逮捕的中国公民杰基·王(王志生)、财·王(许清基)、陈智肖、吴锡平和伟利·颜,以及菲籍华人罗伯特·黄(以上皆译音)。
他们被控在描仁瑞拉非法运送9,384.7克沙雾及非法管有119.080公斤沙雾及111.2公斤盐酸氯甲基安非他命。
媒体当时援引当局的话说,估计缴获的毒品价值10亿披索。
警方说他们进行了一次诱捕行动。
在被警告可能被驱逐出境的情况下,4名中国人涉嫌用10公斤沙雾贿赂警察。
被告中唯一的菲籍华人,在2003年11月10日驾驶装有10公斤用来贿赂的沙雾的汽车后被捕。
其他毒品第二天在描仁瑞拉的一个仓库被查获。
地区法庭无罪释放了4名中国籍被告。
但法庭以走私沙雾罪判处黄氏终身监禁,并以持有危险毒品罪判处其长达14年零8个月的监禁。
另一名同伴伟利·颜也被判处14年8个月的监禁。
只有黄氏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将他的14年监禁改为终身监禁。
大理院在上诉中发现,从一开始就存在违规行为。
大理院表示,检方未能证明黄氏拥有从仓库中找到的毒品。
大理院说:“被告上诉人黄氏不可能实际拥有从仓库查获的毒品,因为在2003年11月11日搜查仓库时,他已被警察拘留。由于被告上诉人已经被拘留,他根本不可能实际拥有这些毒品。”
“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上诉人黄氏拥有该仓库及内部物品。必须强调的是,仓库的承租人是伟利·颜……因此,对仓库拥有管理权和控制权的人是伟利·颜,他是仓库的承租人。”
据大理院称,警方也没有严格遵守《综合危险药物法》(第9165号共和国法令)第21条规定的监管链规则,该规则规定了搜查和盘点从突袭中缴获的毒品的程序。
例如,法院指出,另一名警察没收了毒品,而另一名警察在毒品上做了标记。
也没有盘存收据,他们缺乏隔离证人或在盘存没收毒品期间需要在场的证人。
当时,需要3名证人——一名来自媒体,一名来自司法部的代表和一名民选公职人员。 (这一要求在2014年减少到只有2名证人。)
法庭指出,在逮捕黄氏的过程中没有证人,第二天搜查仓库时也没有司法部代表。
大理院在其裁决中强调了遵守监护链规则的重要性。
大理院表示,未能遵守严格的要求“对被扣押物品的身份、完整性和证据价值存在严重担忧”。
大理院发现,在两次行动中缴获的物品的监管链的所有环节都存在“实质性漏洞”。
大理院指出,从逮捕人员到调查人员,再到法医化学家,然后再到法庭,查获的毒品的营业额没有得到适当的记录。
它说:“因此,由于在遵守11月10日和11月11日行动中缴获物品保管链的规则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法院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缴获物品的身份、完整性和证据价值得到了保护。”
“同样,本案涉及大量危险毒品,但不能作为不能证明查获物品的身份、完整性和证据价值的借口。对管辖权主体存在合理怀疑。在合理怀疑的基础上,必须宣告被告——上诉人黄氏无罪。”
这引起了大理院的强烈谴责。 “本案表明执法人员完全不了解第9165号共和国法令第21节的要求。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例如对仓库拍摄的照片,表明在遵守法律要求方面完全不小心。拘捕人员并没有对检获的物品拍照,而只是对保管在货仓内检获的标本的人员,以及该人员与货仓内的物品拍照。此外,没有任何指控称,他们甚至试图为2003年11月10日的事件找到必要的隔离证人。”
“这种无知也延伸到控方,因为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记录没有任何企图援引正当情况来为执法人员未能试图遵守第9165号共和国法令第21节的强制性要求辩解。这些行为者完全无视法律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大理院还指出,地区法庭对黄氏的同伴颜氏的判决存在“应受谴责的错误”。它说,第9165号共和国法令明确规定,惩罚应该是终身监禁,但地区法庭对颜氏判处了12年零1天至14年零8个月的监禁。
但由于黄氏的无罪释放,大理院表示,无罪释放也适用于颜氏。
它说:“确实,本案的无罪释放是由控方、辩方和初审法庭犯下的多重错误造成的,无论是由于疏忽还是渎职。”
大理院表示,令人困惑的是,地区法庭以贿赂未被证明为事实为由无罪释放了一些中国籍同案被告,而对黄氏定罪,他的参与可能只是因为贿赂。驾驶这辆车运送10公斤沙雾进行贿赂的是黄氏。
“本院恳求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所有人员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和责任,同时铭记他们的任何失误都可能导致无罪释放。这是刑事案件中所要求的证据价值——排除合理怀疑——所规定的,强加给这些行为者的负担。”
大理院所有14名大法官都同意这一裁决,其中一些人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这项裁决的日期是2023年2月21日,但直到最近才向公众公布。
在无罪释放黄氏和颜氏的同时,大理院还下令立即释放他们,而他们被捕已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