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点开公众号新闻链接暴露地址 遭前任定位杀害!
“这个公众号就是说,它内部有很多的新闻链接,链接里边包含有相关的定位信息”
女子点链接后暴露地址被害
2019年6月20日中午12:49,一个刺有文身、眉头紧锁的黑衣男子走进江苏省苏州市一家便利店里。
公共视频显示,男子径直走到店里的冷藏柜拿了一罐啤酒,一边打电话,一边问店主这家便利店所在的具体位置。挂断电话后他告诉店主,他刚刚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已经打110报了警。几分钟后,警察到来带走了这名男子。
经调查,这名男子叫刘成龙,案发时32岁,被他杀害的人是贾某,当年26岁。两人并非他所说的夫妻关系,只是交往过一段时间。刘成龙和贾某结识于2017年,当时刘成龙刚刑满释放不久。
贾某和刘成龙交往后发现他性格偏激、脾气暴躁,而且他们的交往遭到了贾某家人的强烈反对,于是贾某多次提出分手,但是刘成龙不同意。2019年3月,不堪其扰的贾某离开了老家,去苏州进行工作生活。令贾某想不到的是,刘成龙还是找到了苏州。
刘成龙一共在苏州找了贾某10天,开始他完全没有头绪,就找到了他和贾某共同认识的朋友孙家奇(化名)。孙家奇称自己也不知道贾某现在在哪里,但他给刘成龙找了一个叫“位置神探”的微信公众号,这个公众号内部有很多的新闻链接,通过链接可以获取相关的定位信息。刘成龙就把这个新闻链接发给了贾某。
贾某收到刘成龙发来的几条新闻后并没有点开看,后来刘成龙催促让她打开看看,说里面的人很像她。贾某打开新闻后发现了其中的定位功能,打电话质问刘成龙,之后就把刘成龙的电话和微信都拉黑了。
刘成龙通过贾某点开的链接定位到她的住址,不久后找到了贾某,并发现她已经有新男友,于是心生歹念。刘成龙说要和贾某单独谈谈,刻意把贾某引向一家商场的消防通道里痛下杀手,案发之后他报警投案。
2020年1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成龙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众号非法定位服务成“帮凶”
检察官在办理刘成龙故意杀人案的过程中,注意到了与案件有密切关系的一个公众号。检察官认为,如果刘成龙不是通过“位置神探”这个公众号提供的定位服务找到了贾某,那么凶案可能就不会发生。
“位置神探”公众号的简介中写到,可以定位失踪、离家出走的朋友和爱人。据警方调查,刘成龙共使用定位功能4次,其中有一次是用于定位他自己,想试试位置是不是准确。
检察官对该定位服务进行测试发现,该公众号提供服务是收费的,在发送新闻链接后,接收者点开会收到一条确认信息——“地图网址想使用您当前的位置”,很多人不经意间会点同意,但是接收者并不知道这个位置转瞬间就会被发送给其他人。
我国《刑法》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检察官们认为,本案中的“位置神探”公众号向刘成龙提供被害人贾某定位,最终贾某遇害,已经是违反国家规定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应该立案侦查。
2020年4月,警方找到了“位置神探”的技术人员赵永宏,公司负责人黄海刚,并对他们采取了强制措施。
经调查,赵永宏和黄海刚两个人是大学同学,都是30多岁。他们说当初制作定位功能的公众号是出于好心,想帮助别人找回失踪的家人,于是合伙开通“位置神探”公众号,两人平分收益。用户使用定位功能前3次免费,之后根据不同的标准设有不同的付费价格。
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严惩!
2020年10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成龙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刘成龙预谋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决刘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刘成龙限制减刑。
此后,因为提供的定位服务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黄海刚、赵永宏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调查,2018年4月至2020年11月期间,黄海刚、赵永宏二人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和提供行踪轨迹信息共计4000多条,获利共计8万多元。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涉嫌共同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7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永宏、黄海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共同侵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和4年9个月,两人各处罚金8.5万元。
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一案审查过程中,检察官也注意到,在市场上各种形式的定位公众号仍有不少。刘成龙的案发使得黄海刚、赵永宏制作的公众号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凸显出来。
检察官们认为,这种现象并非个例,有必要引起全社会重视。鉴于此,2022年10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黄海刚、赵永宏再次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一、要求两人永久删除保存在服务器等介质中的公民个人定位信息;二、支付损害赔偿金;三、要求两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赔礼道歉。
2023年3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海刚、赵永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赔礼道歉,连带支付损害赔偿金83851.43元。
普法时间
Q1:
两名被告人当初没想到自己会因为制作一个公众号而触犯了法律。请您为我们普及一下,到底什么样的情形算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
A1:
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一般像我们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手机号码都属于一般个人信息。
本案当中主要是敏感个人信息,比如银行账号、密码、位置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就是我们的声纹、指纹、掌纹、眼虹膜特征、面部特征等,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要单独授权,除非法律的明确规定之外,其他的不能随便地搜集,更不能买卖、披露。
Q2:
很多时候我们感觉位置是隐私,但又不得不授权位置信息,比如遇到买外卖或者找不到路等情况。公众号在最初设计的时候,是不是就应该有一个标准或者规范呢?
A2:
按照工信部、网信办,还有我们个人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里面都有相应的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就是说要收集哪些信息,如果没有必要就不要收集。《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明确对企业等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出合规要求,网信办也在对企业的合规行为进行监管。
按照我个人感觉,我们未来的个人信息法律规制要分成两类:第一类是真正的保护;第二类就是涉及到非法的利用,也叫滥用,是我们未来的立法应该规制和打击的重点,在法律上增强可操作性。
Q3:
现在很多公众号,不管是不是有使用的必要性,都会要求我们授权位置信息、相机、录音功能,甚至是通讯录,很多人在日常生活当中不太注意,就直接点了同意。作为公众号所在的平台,它是不是应该监管?有没有办法去监管呢?
A3:
现在App都是接入各种平台的应用接口,各种平台和App之间往往还有利益分享、流量分享,甚至一些像本案当中涉及到微信公众号搜集信息牟利的,平台可能还有分成。按照法律规定,平台是有监管义务的,如果违反了义务,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科技的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快捷和便利,但是不经意间也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的隐私。尤其是收集了个人信息用于不适当或者是不合法的途径,就可能会产生像本案这样的严重后果。所以我们在鼓励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必须要加强行业规范和社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