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博巨额诈骗案三被告脱罪
澳门赌厅「柜桶」东博巨额诈骗案,三名被告被控以「贵宾会」名义诱骗多名人士高息投资或存款。案件周三(13日)在澳门初级法院宣判,由于案中第一被告、姓史的东博创办人一直有按照与有关被害人的协议发放利息及码佣,未见有亏空公司款项或不当据为己有的情况 ,且因经营亏损以至后来有客户未能提款,合议庭认为不能将经营不善,或受博彩业的大环境、疫情等影响而产生的债务不履行与诈骗混为一谈。
此外,「贵宾会」此一名称已被相应的博彩中介人默许使用,而且这种越界的运作模式当时在澳门社会普遍存在,未能证明被告曾隐瞒其牌照只是租回来,也没有人向被告提出疑问,故难以因名称问题而认定使用了诡计欺骗案中的受害人,因此宣判三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据检察院控诉书指,第一被告、姓史东博创办人、第二被告集团姓陈营运总监以及第三被告姓林副总裁被控21项诈骗罪(包括相当巨额诈骗),此外,史陈二人额外被控两项信任之滥用罪。史一直缺席审讯,而陈则因在内地「跌伤脚」也没有出席听判,周三只有林一名被告出庭。
合议庭主席卢映霞宣判时表示,关于信任之滥用罪的部分,控诉书一方面指控史姓被告擅自挪用有关受害人的款项,但检察院又指受害人清楚知悉史动用他们帐户的存款去买码提供予赌客作转码之用,明显存在控诉逻辑的矛盾。
卢官指,正如银行存款按一般人理解,也知道银行收集客户存款后会用于营运,并将营运收益向存款客户派发利息,这是金融常规操作,不可能在存款原封不动下生成利息。此外,虽然史姓被告自称叫「史志康」 ,但控诉书未有提及该名称为被告的虚假身份资料,故不能单凭其使用了另一个名字便认定有向受害人使用了诡计。
关于控罪的罪数 ,虽然案中有多名受害人因东博结业而末能取回相应款项,检察院因应受害人人数来订诈骗罪的罪数;然而,由于案中仅有个别的受害人是经史介绍而在东博开户及存款 ,对于其他自行存款或透过他人介绍的受害人, 因欠缺史向他们施以诡计的事实 ,故初院未能接纳检察院的罪数逻辑。此外,由于多名东博前员工及案中证人均表示陈林二人无权动用公司资金及款项,而大部分受害人的存款事件均未见二人参与,故合议庭认为控诉理由全部都不成立,裁定三人无罪。
至于赔偿方面,案件共有23名受害人,合共损失约2,843万港元。由于民事责任源于刑事不法行为;鑑于未能认定三名被告实施诈骗或信任之滥用的犯罪行为,有关赔偿留待各受害人自行循民事途径追讨。不过卢官最后指出,虽然判决无罪,但不排除检察院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