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退休大法官:人民倡议修宪法律依据不足
本报讯:一位前大理院大法官周日表示,通过人民倡议修改1987年宪法的新尝试将不得不解决是否应该允许这样做的问题。他指的是1997年的一项裁决,即允许这样做的法律只适用于立法。
退休的大理院大法官阿道夫·阿斯古那说,法院在仙爹戈诉选举署案中裁定,第6735号共和国法令,即倡议和公民投票法,不足以修改宪法。
阿斯古那说:“这个法律不能成为人民倡议的依据,因为它有缺陷。”他指出,第6735号共和国法令并未说明修宪请愿书应该是什么样子或者应该包括那些内容。
他说:“如果是涉及宪法,规定和条款是不同的。”
1997年的决定是根据人民改革、现代化和行动倡议(PIRMA)的请愿书做出的,该组织在2024年重新发起了这项运动。
在仙爹戈诉选举署一案中,大理院表示,在通过“足够的”法律之前,投票机构“应该被永久禁止接受或受理”有关人民提出的宪法修正案的请愿书。
它还敦促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规定人民在该制度下的权利的实施”。
目前的签名运动旨在修改1987年宪法,明确规定国会将对宪法修正案和修订进行联席投票。
阿斯古那是起草宪法的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之一,他说,这一部分是为一院制制定的,代表们没有把它修改成两院制,而这正是菲律滨现在的两院制。
他说,目前的人民倡议运动可能是大理院审查仙爹戈诉选举署案的一个机会,并指出在兰比诺诉选举署案(2006年另一次人民倡议的尝试)中,有10名大法官不同意第6735号共和国法令有所不足。
阿斯古那说,法院没有审理2006年仙爹戈诉选举署案,因为很明显兰比诺的请愿是为了修宪,而修宪不能通过人民倡议行动来完成。
他补充说,10名大法官对第6735号共和国法令的“异议”是偶然提出的,并没有推翻仙爹戈诉选举署案。
他说:“我认为该裁决没有改变仙爹戈案的决定。”
他补充说,如果选举署接受并请愿书,或者如果它拒绝这样做,可以将请愿书提交法院。
选举署长加西亚在另一次采访中说,选举署有宪法义务接受并处理提交给它的请愿书。
他说:“只要支付费用,我们就会接受。”他补充说,选举署会检查这些请愿是否有足够依据,然后再指示其地区办公室开始核实这些签名。
身为律师的加西亚说,由于兰比诺诉选举署案的判决,选举署采取了可以接受人民倡议请愿的立场。
该署于2020年1月发布了第10650号决议,通过第6735号共和国法令为请愿制定了规则和条例。
根据这些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全文必须写在请愿书上,或者作为附件附上。
请愿者还必须“在请愿书的每页顶部”包括提出修正案的理由和对该提议的简短摘要。
他们还必须确认签署人理解该提案,并知道签名意味着核准该提案和同意提交请愿书。
加西亚强调,这些请愿的费用不能来自政府资金,如果签名被证明是为了换取公共资金,那么签名就会无效。
包括卫生部和社会福利部在内的政府机构否认了有关援助项目被用来说服选民支持人民倡议运动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