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名参议员支持医用大麻合法化
本报讯:13名参议员签署了关于寻求医用大麻的使用合法化的法案的报告。
签署参议院第 2573 号法案(菲律滨大麻的医疗用途合法化法案)的第210号委员会报告或的参议员包括巴迪惹、克里斯托弗。蒙.吴(音)、黎拉罗沙、洪雅拉、伊赫斯道、晶贵、马克。维惹、拉毕、拉菲。杜弗、格丽丝。傅和黎维惹。
参议员吴、维惹和黎维惹签署时有所保留,而晶贵、彭敏直和维惹蕊曲描则表示,当该法案呈上在参议院全体会议时,他们将提出质疑或做出适当的修改。
该法案写道:“国家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权,灌输健康意识。 据此,国家应将大麻的医疗用途合法化并对其进行监管,大麻已被证实对已知的衰弱性医疗状况具有有益和治疗用途。”
根据该提案,将允许将大麻用于医疗目的,“以治疗或缓解符合资格患者的衰弱医疗状况或症状”。
该法案称:“大麻的医疗用途合法化包括私人或实体仅出于医疗和研究目的而获取、拥有、运输、交付、分配、管理、种植或制造大麻。”
一旦法案获得通过并成为法律,菲律滨医用大麻管理局将会成立并将属于卫生部辖下的机构,该机构将是获取和使用医用大麻以及实施该法案的主要监管机构。
总统将根据卫生部长的推荐任命一名局长来领导菲律滨医用大麻管理局。
该法案将允许从“具有严格监管机构的国家或已建立医用大麻制度的国家或在过去五年中已经使用相同医用大麻产品的国家”进口医用大麻。
然而,它禁止“从不使用自己大麻产品的国家”进口医用大麻产品。
该法案还列举了其他禁止行为。
例如,合资格的患者禁止:
——大麻用于治疗衰弱性医疗状况以外的目的和在指定治疗设施之外使用医用大麻
——将大麻与其他非法致醉或危险物质一起使用
——出售或赠送医用大麻
同时,禁止任何医生:
——在没有 S2 许可证的情况下开立医用大麻处方
——向任何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患者开立医用大麻处方
——处方医用大麻用于治疗使人衰弱的医疗状况以外的目的
——处方医用大麻的数量超过所需剂量
——未能或拒绝保存其所有病人及本法第9条所规定之处方的记录
——开具书面处方供自己使用,或供其直系亲属、二亲等血亲和姻亲使用
本月初,众议院的一个联合委员会也通过了一项相同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