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上路 政府官员特权车牌减少 不得使用警笛警灯
菲律宾总统小马科斯在访美之前签发了一项命令,规定了政府官员可使用的特殊车牌号码,并将大分类从之前的16个减少为14个。
根据最新规定,下述官员可悬挂特殊车牌号码:
· 菲律宾总统 - 1/PANGULO
· 菲律宾副总统 - 2
· 参议院议长 - 3
· 众议院议长 - 4
·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 5
· 内阁部长 - 6
· 参议员 - 7
· 众议员 - 8
· 最高法院大法官 - 9
· 上诉法院(CA)、税务上诉法院(CTA)和廉政法庭(Sandiganbayan)首席法官以及总检察长 - 10
· 宪法委员会主席和监察长 - 11
· 菲律宾武装部队参谋长和菲律宾国家警察局总监 - 14
被去除特殊车牌号码的政府官员职位分别是16和17,分别是属于地区审判法院以及初级法院法官。
与此同时,行政命令规定,向授权官员颁发的特殊车牌号码只在其任职期间有效,并且只能用于其名下或正式分配给他们的机动车辆。
该命令是在日益增多的关于特权车牌滥发和未经授权使用“威胁公共安全并破坏车辆注册的完整性”的问题之后发布的。
与此同时,该行政命令还指示菲律宾交通部(DOTr)开发和维护一个特权车牌登记册,记录所有授权政府官员和/或机动车辆颁发的特权车牌。
菲律宾总统小马科斯还颁布了第18号行政命令,禁止政府官员和人员使用警报器、警笛、警灯、爆闪灯和其他类似的信号或闪烁设备。总统指出了未经授权和滥用警报器、闪光灯和其他类似信号或闪烁设备的泛滥现象,这导致了“交通中断和不安全的道路和交通环境”。
菲律宾武装部队(AFP)、国家调查局(NBI)、菲律宾国家警察(PNP)、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和其他急救车辆不受该命令的约束。
与此同时,交通部在与其他有关机构协调的情况下,被指示审查、评估和更新现有政策和指导方针,以确保本命令的有效实施,受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