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意见 引用2016年南海仲裁裁决
本报讯: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发布了人们期待已久的气候变化咨询意见,并同意温室气体排放构成海洋污染。
5月21日,海洋法院裁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169个缔约国负有防止、减少和控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海洋污染的“具体义务”。
在咨询意见的关键部分,国际海洋法法庭引用了仲裁庭2016年关于南中国海的裁决的权威性。
至少有26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期间各自的口头和书面声明中也将该裁决列为法律权威。
菲律滨外交部在5月25日的一份声明中说:“这支持并加强了2016年仲裁裁决的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合法性,以及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无懈可击的地位。因此,菲律滨藉此机会重申其继续呼吁全面遵守裁决。”
国际海洋法法庭援引南海仲裁案中对“一般义务”的解释,强调了各国有义务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确保活动不会损害海洋环境。
2016年的仲裁裁决指出,“与环境有关的国际法主体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规定的一般义务提供了内容,要求各国确保在其管辖和控制范围内的活动尊重其他国家或国家控制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它进一步写道:“因此,在进行大规模建设活动时,各国有积极的‘义务’防止或至少减轻对环境的重大损害。”
菲律滨外交部表示,菲律滨将研究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意见及其对菲国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缔约国的影响,特别是在温室气体排放、气候变化影响和海洋酸化的背景下,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的责任。
它说:“菲律滨认识到咨询意见是对国际法的澄清和发展的重要贡献。”
声明还说:“菲律滨重申法治确保全球公域的公平,以及公平、公正、和平的多边世界秩序。”
菲律滨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于2023年9月19日在公开听证会上作了口头发言。
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和国际法委员会于2022年12月向联合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在防止气候变化通过人为温室气体积累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具体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