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允許毒品案認罪協議
本報訊:涉毒罪犯現在可以就他們的案件提出認罪協議了。
大理院昨日最終判決,第9165號共和國法令或綜合危險藥物法禁止認罪協議的條款違憲。
大理院發言人戴酈生說,大理院全庭最終判決駁回小薩爾瓦多·伊斯迪布納控告黎牙實備市地區法庭法官法蘭克·羅布利戈的案件的復議請求。
大理院維持它今年8月裁定第9165號共和國法令第二十三條違憲的原判。
大理院支持小薩爾瓦多·伊斯迪布納的理據。他在請願中辯稱,“刑事訴訟修訂規則第一節,第118條允許那些被控其他滔天大罪如謀殺、強姦或其他可被判處終身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都被允許提出認罪協議。”
被控藏有0.084克沙霧的伊斯迪布納,曾經請求達成認罪協議,但兩次被羅布利戈駁回,理由是目前被裁定違憲的法律條文。
在法律下,認罪協議意味著在檢察官的同意下,被告可以認罪換取較輕的判罪。
大理院指第9165號共和國法令第二十三條違反1987年憲法第八條,第五節,第五條,賦予大理院允許認罪協議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