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庭令審理黃嚴輝案件
本報訊:在以缺乏理由駁回了前農業部長黃嚴輝提出的就合理理據進行司法裁決的綜合請願之後,廉政法庭第6分庭已下令審理前農業部長黃嚴輝的案件。
陪審法官費蘭地斯簽署的9頁決議獲陪審法官穆斯義和哈申道的同意,法庭下令安排提審黃嚴輝。法庭沒有發出逮捕令,因為他已經交了保釋金。
黃嚴輝在早前因參與了蕊描伊絲夏省第四立法選區前眾議員羅道弗。安東溜的優先發展援助金或政治分肥金詐騙案,而被控2項貪污及2項挪用公款罪。
黃嚴輝推薦非政府組織Buhay Mo Mahal Ko Foundation Inc. (BMMKFI)作為實施該省第四立法選區的民生計劃,即使該非政府組織是由安東溜運作的。
前眾議員以他的1309萬5000披索及145萬5000披索優先發展援助金為民生計劃提供資金,即使完全沒有進行過任何公開招標程序。同時,BMMKFI 也沒有承擔該計劃的認證和合格資質。
國家農業商業公司(NABCOR)與 BMMKFI簽署了實施安東溜的優先發展援助金出資計劃的備忘協議,農業部也通過黃嚴輝簽署了一份備忘協議。
黃嚴輝尋求撤銷控訴。他主張沒有理據控告他違反第3019號共和國法例或反貪污與腐敗行為法第3(e),因為他沒有參與挑選BMMKFI作為安東溜之計劃的實施機構的過程。
黃嚴輝補充,沒有證據或甚至指控他在農業部—NABCOR達成協議之時收到了半分錢。
他補充,也沒有理由控告他挪用公款,因為他沒有盜用優先發展援助金或從中受益。黃嚴輝主張,他的參與只有代表農業部簽署該協議,他說,他出於善意的。
可是,在研究起訴黃嚴輝的資料後,法庭認為有充分的理由控告他。該決議說:“被告黃嚴輝提出的問題,包括是否存在陰謀,是辯護的事項,法院在審理案情後將會判斷辯護的理據。”
與此同時,廉政法庭第三分庭已下令繼續審理黃嚴輝的另一宗刑事案,該刑事起訴是與濫用西密沙密省第一立法選區前眾議員克拉禮地的6500萬披索優先發展援助金有關。
黃嚴輝因涉嫌在2007年至2009年詐騙克拉禮地的優先發展援助金,而被控2項貪污、一項挪用公款,以及一項通過虛假文件挪用公款的控罪。
前農業部長於8月15日提出了局部重新審議請求,也於8月30日提出了撤銷起訴的請求。
在請求撤銷起訴時,黃嚴輝說,由於監察署在終止初步調查的過程中造成了過度的延誤,因此這些指控應該被撤銷,而且,指控書中所載的事實並不構成犯罪行為。
主審法官卡莫沓赫—董所簽署的28頁決議中否決了黃嚴輝的請求,理由是欠缺理據。
法庭認為在終止初步調查的過程中沒有過度的延誤,黃嚴輝的迅速處理案件權利並沒有被侵犯。
法庭裁定,監察署造成的一切延誤都是否合理的,因為考慮到那是在司法的普通過程。
該決議說:“監察署在2014年8月4日收到申訴的3年後才於8月8日向廉政法庭提出控訴的這一事實本身並不等於侵犯了被告黃嚴輝的迅速處理案件權利。”
因為優先發展援助金詐騙案的複雜性,以及所牽涉人的數量,法庭認為監察署必須仔細閱讀大量的記錄。
法庭也裁定監察署能夠適當地確定控罪行為,所以,黃嚴輝的論點被認為是“幼稚的”。
該決議說:“黃嚴輝提出的問題是辯護事項。法理上的定論是,構成被告人抗辯的事實必須由他們在在審判期間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