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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法2部分違憲 人權團體慶小勝

发表时间:2021-12-10 09:36:06 作者:菲律宾商业 更多文章 评论( 0 )

  本報訊:37組請願者進行了漫長而焦慮的等待,最終取得“小勝利”,因為大理院否決了關於抗議和倡導工作(advocacy work)的危險限定句,但他們發誓:繼續為人權做更大的鬥爭。

  大理院以12票對3票的表決結果,宣布第11479號共和國法令第4節的限定句違憲,其內容為“並非意圖對人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危及人的生命,或 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風險”,認為此限定句“過於寬泛和侵犯言論自由”。

  這一限定句是對例外情況的補充說明,所謂的例外情況為“本節所定義的恐怖主義不應包括倡導、抗議、異議、停工、工業或群眾行動,以及其他類似的公民和政治權利的行使。”

  發言人之一的眾議員轆曼對大理院的裁決表示歡迎,他說這裁決“糾正了該法律支持者把激進主義等同於恐怖主義的錯誤和危險觀點。”

  大理院的裁決可能會緩解一些請願者的擔憂,包括發起抗議和集會的團體,他們提出該法律中具爭議的條款的措辭含糊不清,並讓當局(其過往記錄無法激發信心)在如何處理該部分上擁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

  至於免費法律援助組織,大理院對第 4 節的裁判是“保護公民自由的重要勝利”。

  他們補充:“大理院的12比3表決結果支持免費法律援助組織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並確認了附帶條件的限定句的措辭對公民自由構成的固有危險。”

  BAYAN秘書長黎耶斯在一份聲明中說:“我們從大理院對反恐法的裁決中獲得的主要勝利是激進主義不是恐怖主義。這是請願者的局部勝利,因為抗議和倡議不是恐怖行為。”

  全國人民律師聯盟(請願者和許多活動家的律師)表示,大理院的裁決是對行使公民和政治權利的保證。他們補充:“它維持我們的立場,即激進主義和倡導是合法活動和人民的神聖權利,根本不應被視為恐怖主義。”

  原住民請願者的律師拉維迎也把大理院的裁決視為“一個小而重要的勝利”。

  他補充:“第4節中的條款把恐怖主義定義為在導致某些結果時行為,而這些行為包括受憲法保護的行為。對請願者來說,該條款被判違憲是一次巨大的勝利。 但這是爭取人權方面的小勝利。”

  除了宣布第4節的部分內容違憲外,大理院還以9票對6票的結果,允許反恐委員會採納其他司法管轄區或超國家司法管轄區的指定請求是違憲的,這是法律規定的第二種指定方法。

  同時,公告的第三項內容是:“根據目前的請願書的依據,第11479號共和國法的所有其他受到質疑的法律條款都沒有違憲。”

  它還建議當事人和公眾“等待公佈並閱讀裁決和個別對投票決定的解釋”。

  也是請願者的律師的戴酈生告訴記者,第三項的依據仍不清楚。他強調,這仍然主要是猜測,他說,法院可能根據請願者提出的表面上違憲的主張是否適用於法律的其他規定而作出這樣的裁決。

  但事實上,令人恐懼的反恐法的很大一部分仍然有效。

  反恐委員會在發現可能的原因後,有權將個人和團體指定為恐怖分子,這將觸發被指定對象的資產凍結,以及長達24天無證和延長拘留的條款則獲保留。

  BAYAN的黎耶斯指出:“反恐法的危險條款仍然存在,並且仍然可以被濫用。其他關於指認、禁止、無證逮捕和長時間拘留的危險規定仍然存在,必須再提出質疑。”

  反恐法是在20202年7月3日被簽署為法律,並於同年的7月18日生效。大理院接獲挑戰此法律的37份請願書,使其成為迄今為止最具爭議的法律。

  基本上,該法律挑戰了1987年憲法規定的至少15項基本權利:1. 言論和表達自由;2. 宗教自由;3. 集會自由;4. 結社自由;5. 新聞自由;6. 正當法律程序;7. 免於無理搜查和扣押;8. 隱私權;9. 旅行權;10. 保釋權;11. 無罪推定;12. 信息自由;13. 反對追溯法和褫奪公民權法案的權利;14. 反對酷刑和單獨監禁的權利和15. 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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