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促选署驳回 撤销竞选资格案
本报讯:前参议员小马科斯要求选举署驳回要求取消其2022年大选竞选资格的请愿书,理由是根据1987年宪法和人民力量革命后的事件,他有资格参选。
在回应武恩纳费和其他人的请愿书的备忘录中,小马科斯引用了菲律滨宪法第7条第2款,其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当选总统,除非他是菲律滨的天生公民、登记选民、能够阅读和书写,在选举之日至少年满40岁,并且在选举前至少10年是菲律滨居民。”
小马科斯的备忘录称:“只有在权威机构事先认定小马科斯不具备宪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任何总统资格之情况下,选举署才可根据案情来解决这一请愿书。否则,只有在小马科斯明显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选举署才可确定小马科斯的候选人资格证书是否有实质性的不实陈述。”
它补充:“毫无疑问,小马科斯是菲律滨的天生公民,是一名登记选民,能够读写,至少40岁,并且已经在菲律滨居住了10多年。因此,尊敬的选举署的唯一办法是驳回请愿书,因缺乏管辖权。”
同样,小马科斯引用1977年税法没有规定永久取消资格作为对公职人员违规行为的惩罚,并且该税法仅以小马科斯的父亲于1986年1月发出的一项总统公告进行了修订,把取消资格列作为处罚。
备忘录说:“由于1994号总统公告规定了,除颁布前获得的惩罚之外的更多和更严厉的惩罚,因此,其规定不适用于请愿者所谓的未提交1982至1984年税务报表的情况。”
该备忘录补充道:“这是必然的,因为1994号总统公告在1986年1月1日生效时,1982年至1984年的强制性税务报表提交日期早已失效,因此,由此产生的违法行为已经完成。”
小马科斯因违反税法而被定罪的原因包括他在1982年至1985年期间未提交所得税报表,请愿人辩称,他必须被取消资格,因为税法规定,对违反税法的公务员和雇员的最高处罚是被开除公职和永久丧失担任任何公职的资格。
请愿人还辩称,在2001年8月,小马科斯因违反税法而被定罪,在大理院通过一项决议,批准撤回他提出的延期申请,以进行调卷复审的动议。
至于未能提交1985年的所得税报表,其截止日期为1986年4月15日,小马科斯声称,修订后的税法不适用于他1986年将他的家人赶下台,因为当年2月的不流血人民力量革命,将他们流放到夏威夷。
该备忘录说:“早在1986年2月,整个政府就被一场被称为乙沙1的革命推翻了。不仅小马科斯被免职,他和其家人也因紧急情况被迫离开这个国家。”
备忘录辩称:“小马科斯花了好几年才终于能够回国。这些情况,加上政府的推翻和革命政府的建立,无疑表明,在提交1985年税务报表的最后一天之前,小马科斯不再是政府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