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長: 未提交所得稅申報表 92年之後才必須受罰
本報訊:財政部長杜明藝斯說,免除未能提交所得稅申報表的處罰的規定直到1992年才被取消,因此,根據現行稅收法規,沒有提交所得稅報表應受到處罰。
在選舉署第一庭駁回針對小馬科斯的取消資格案的一部分裁決在社交媒體上流傳後,財政部長作出了此澄清。
專員費洛利諾撰寫的決議的上述部分指出,“在沒有法律懲罰的情況下,未能提交納稅申報表本身並不是錯誤的。”
為了闡明此事,杜明藝斯引用了第135號國家法律(修改了1977年《國家厘務法法》第73條)。上述條款對未提交納稅申報表或納稅的納稅人處以2000披索罰款和不超過6個月的監禁。
上述法律的修正案增加了一項規定,規定“在本法第21條(a)款之下應徵稅的薪酬收入,如果從該薪酬中預扣的稅款是最終的,則應免于因未在指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及提交申報表而受到處罰。”
杜明藝斯說:“這是1983-85納稅年度適用的法律。”
取消小馬科斯資格的請願書的理據是計順市審判法院對小馬科斯的定罪,因為他沒有提交1982年至1985年的所得稅申報表。
上訴院維持原判,但取消了監禁判決。
杜明藝斯說,沒有提交所得稅申報表毋須受罰的規定“直到1992年才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