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委会促警惕数字贿选
菲律宾反洗钱委员会(AMLC)已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出通知,要求它们警惕可能与买卖选票有关的“危险信号”或潜在洗钱活动。
反洗钱委员会发布了反买卖选票的建议,“因为预计选举期间通常会发生大量金融活动,并确保在竞选期间非法活动的收益不会被清洗。”
反洗钱机构告诉其涵盖的人员注意以下与可能的洗钱活动或任何非法活动相关的危险信号和可疑行为:
· 短期内发生的重大或大额交易
· 无正当理由的大额现金存取
· 交易似乎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或申报的业务不一致
· 与正常的日常贸易或交易相比,不寻常的交易或活动
· 结构化现金存款和转账
· 单个交易者使用多个账户
· 使用几个货币服务企业发送资金
所涉人员包括银行、离岸银行业务单位、信托实体、非股票储蓄和贷款协会、当铺、外汇交易商、货币兑换商、汇款或转账公司、电子货币发行商以及受菲律宾中央银行监督或监管的所有其他人员和实体,包括其附属机构和附属机构。
由保险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督和管理的商业活动也属于反洗钱理事会的管辖范围。
反洗钱委员会提醒所有相关人员,根据经修订的《2001年反洗钱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他们有义务采取适当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包括以电子或其他方式持续监测其客户的交易并在必要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该机构表示:“反洗钱委员会坚定不移地履行其作为国家金融情报机构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主要实施者的职能。”
《综合选举法》第22条第261款将买票和卖票列为禁止行为和选举犯罪。
《综合选举法》将买票定义为“任何人给予、提议给予或承诺给予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给予、提议给予或承诺给予任何公职或就业、公共或私人特许权或赠款,或直接或间接进行或提议进行支出,或导致向任何人、协会、公司、实体进行支出, 以诱使任何人或公众在选举中投票支持或反对任何候选人或拒绝投票,或在政党大会或类似的选举过程中投票支持或反对任何候选人的提名或选择。”
另一方面,卖票被定义为“任何个人、协会、公司、团体或社区,直接或间接为上述任何考虑索取或接受任何公职或就业(公共或私人)的任何支出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