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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牟利,多名被告人获刑

发表时间:2022-05-10 10:30:46 作者:菠菜圈 更多文章

贵州遵义红花岗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涉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日前审结了四起出售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四名被告人获刑。

1.
2021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把自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出卖给他人,并提供了几次银行验证码。被害人郑某于3月9日至3月11日在红花岗区使用手机刷单、网络贷款共被诈骗35123元,其中郑某贷款被骗资金3000元流入被告人刘某某出卖的农业银行卡内。红花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
2021年2月,被告人黄某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卡去做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方面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原先办理的工商、招商、交通银行卡,以及新办理的建行卡、农行卡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曹某获利5000元,曹某使用其贩卖的5张银行卡实施网络电信诈骗,诈骗受害人的1万元进入黄某贩卖的建行卡内。红花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3.
2021 年 3 月,被告人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贵州银行、农业银行及贵阳银行的银行卡贩卖给他人,获利2400元,被害人黄某因刷单被骗的5200元经殷某所贩卖的农业银行卡流转。红花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4.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其丈夫李某为他人提供二人名下的银行卡七张进行支付结算帮助,获利9000元。红花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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