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庭拒绝暂停止审理 老马密友不义之财案
本报讯:廉政法庭驳回了11名被告要求暂停其在第四庭审理的不义之财案的动议,原因是法院的另一分庭据称侵犯了他们行使正当程序的权利,并推迟了他们向大理院的上诉。
廉政法院第四分庭驳回了Rosario N. Arellano、Victoria N. Legarda、Angela N. Lobregat、Benito V. Nieto、Carlos V. Nieto、Manuel V. Nieto III、Ma. Rita N. Delos Reyes、Carmen N. Tuazon、Ramon V. Nieto(已故,现在由其律师 Ramon V. Nieto Jr。代理)、Rafael C. Valdez(由其律师 Benigno Manuel Valdez 代理)和 Victor Africa提出该动议。
他们是针对已故前总统老马科斯的所谓亲信的第0178号民事案的被告。
在2019年12月4日,该11名被告被廉政法院的第三分庭裁定对政府负有责任。由于他们对该判决感到“愤愤不平”,他们向大理院提出了“无理”的上诉,他们的请愿书一直在是待审决。
他们表示,作为“小小的个人股东”,他们的正当程序权明显受到侵犯,因为他们在各自的股票被没收之前没有机会发表意见。
通过宣布他们的股份为“不义之财”,被告指责法院第三分庭违反了公认的不干涉原则。
他们声称,“除非大理院最终解决第三分庭对贵法庭管辖权的不当干涉问题,否则贵庭(第四分庭)继续的推进是徒劳的。”
但廉政法院的第四分庭并没有被他们的论点说服。
如果第三分庭确实犯了“明显的错误,即没有为动议人/被告提供正当程序”,那么,第四分庭表示他们应该申请临时限制令。然而,他们并没有这样做。
如果没有临时限制令或大理院的初步禁令,第四分庭别无选择,只能“因为复审申请悬而未决”而拒绝他们的暂停动议。
它说,法院规则第65条第7节规定,“请愿书不得中断主要案件的进程”,除非已发布暂禁令或初步禁令。
在1997年10月29日向廉政法院提出的第0178号民事案件涉及20名人,据报他们持有Eastern Telecommunications Philippines Inc。 (ETPI)的3305股股票,据称是为了马科斯夫妇的利益。
同时,第0009号民事案件是基于政府于1987年针对马科斯家族及其亲密伙伴亚菲里卡、Manuel H. Nieto、已故的Roberto Benedicto和前任参议员茵里列提出的诉讼。
案件记录显示,涉案财产包括ETPI、Philippine Overseas Tele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POTC)、Philippine Communication Satellite Corporation(PHILCOMSAT)、Domestic Satellite(DOMSAT)和Oceanic Wireless Network Inc。 (OW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