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議員比采貪污罪成判囚30年
本報訊:廉政法庭裁定眾議員比采犯有三項貪污罪,這些罪名與地方水務管理局(LWUA)的7.8億披索資金管理不善有關。
在6月7日的一份長達66頁的裁決中,廉政法庭第四分庭判定LWUA前行政管理員比采和其當時的副行政管理員費禮奧因LWUA在2009年收購屬於WELLEX Group Inc。(WGI)和Forum Pacific Inc。(FPI)於內湖的當地儲蓄銀行Express Savings Bank Inc。(ESBI)的60%的表決股權而被定罪。
比采和費禮奧因每項貪污罪名被判處6至10年監禁,或者除了被永久禁止擔任公職外,總共被判處18至30年監禁。
廉政法庭指出,比采和費禮奧在沒有獲得總統辦公室、財政部、菲央行—貨幣委員會(BSP-MB)以及根據第 8791 號共和國法案或2000年《一般銀行法》和第 59號行政令規定的政府公司法律顧問辦公室的要求和事先批准的情況下收購ESBI,對政府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
它說:“控方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指控的地方水務管理局官員進行的違規交易……是在不可原諒的嚴重疏忽下進行的。最終,沒有貨幣委員會的批准導致政府損失總額為7.8億披索。”
廉政法庭還表示,菲央行告知比采,收購ESBI將導致銀行的多數股權發生變化,這需要事先獲得貨幣委員會的批准、財政部背書或總統辦公室的批准等。
在比采的領導下,地方水務管理局收購了ESBI的60%流通股,總額為8000萬披索,並在簽署絕對銷售契約後批准了4000萬披索的首期付款。
廉政法庭補充:“無可否認,被告比采和費禮奧知道這一要求,因為他們一直在與總統辦公室、財政部和菲央行協商。他們被特別建議要確保事前獲得貨幣委員會的批准。這是在地方水務管理局收購ESBI的股票之前提出的建議。”
廉政法庭強調,菲央行和/或財政部的事前審查和批准並不是相當於簡單的合規權宜之計的空洞儀式,財政部是政府對如地方水務管理局和菲央行等國家機關的金融投資的監督機構,財政部具有解決ESBI財務健康問題的最佳立場。
當被尋求評論時,比采稱他正在與其法律顧問討論他們對此事的下一步行動。
他說:“我決心用盡法律賦予我的所有可能的法律補救措施。”
他強調,憲法賦予的在被證明有罪之前被推定無罪的權利,只能通過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來推翻。
他指出,即使是判決的處置部分也表明,鑑於投資於ESBI的地方水務管理局公共基金正在接受菲儲蓄保險公司(PDIC)的破產管理和清算,他沒有被判定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他說:“所以令人莫名其妙:政府怎麼會受到不應有的傷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