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诈骗仍提供银行卡
广西宾阳一男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诈骗赃款达16万元。日前,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被告人黄某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福、卓某(另案处理)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款项。经核查,共有11名被害人的165736元被诈骗款流入被告人黄某福名下银行卡。
法院宣判
法院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福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转移诈骗所得款16573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福提供银行卡予以帮助,是从犯,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诈骗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将个人银行卡等出售、出租系犯罪行为,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切莫因贪图小利而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