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倡晚上10點後未成年人宵禁
本報訊:眾議院的一項法案提議對未成年人實施宵禁,以保護他們並維護公共秩序。
根據眾議員赫禮拉—李(音)提出的第1016號眾議院法案,宵禁時間將從晚上10點開始到清晨5點,她在第18屆國會增提出了類似的法案。
她說:“該法案旨在規定並嚴格執行一系列夜間時間,禁止未成年人外出,這不僅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防止犯罪率進一步上升,也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免受可能在偏遠環境中出現的、對他們的發展有害的潛在威脅。”
擬議的“國家宵禁法”允許一些豁免,例如未成年人與父母或監護人在一起或在緊急情況下。
未成年人不會因為晚上10點以後外出而受到處罰。如果他們正在回家或要去參加派對、畢業典禮、宗教活動或其他學校或政府批准的活動的路上,必須提供證明該活動是允許的。
根據赫禮拉—李提出的法案,違反擬議宵禁的未成年人將被執法人員拘留,執法人員必須向孩子表明自己的身份。然後,警員將“用簡單的語言和他/她能理解的方言”解釋他們的違規行為,並告知他們他們的權利。
該法案寫道:“觸犯法律的兒童只能由同性別的執法人員進行搜查,不得被關押在拘留所。”
執法人員不得使用褻瀆語言,也不得展示和使用他們的槍支或其他武器,“除非絕對必要,並且只有在所有其他控制方法都已用盡且失敗後”。
孩子的被拘留將在被警員逮捕後立即開始,但在不晚於八小時便要被轉移到社會福利辦公室或其他經認可的非政府組織。
所有犯錯的未成年人的陳述口供必須在其父母或監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父母或監護人可能會面臨處罰,例如被要求參加至少48小時的社區服務和/或支付至少2000披索的罰款。
在第二次違規時,父母或監護人和孩子都將被要求參加描籠涯兒童保護委員會的定期諮詢會議。
同時,在宵禁期間第三次被抓獲的兒童可能會得到當地社會福利部的干預,通過諮詢和“妥善處理此事”。
“習慣性違規者”可能會被移交給社會福利部“接受進行諮詢並接受干預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