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議員倡將西菲海「制度化」護主權
本報訊:參議員杜仁珍諾提出了一項法案,旨在通過正式指定西菲律濱命名法為菲國現有法律的一部分,來“制度化”西菲律濱海。
他說:“這項措施將進一步加強對菲律濱群島西側的有爭議領土的主張。”
根據杜仁珍諾提出的第405號參議院法案,菲律濱群島西側的海域——包括領空、海床和底土——在此被命名為“西菲律濱海”,作為菲律濱“指定其海域名稱的固有權利”,並符合常設仲裁法院仲裁庭在2016年的裁決。
在2016年,也就是菲國政府於2013年1月22日提起仲裁案之後,仲裁法庭宣布中國在整個南海地區的“九段線”理論無效。
據杜仁珍諾說,該法案是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體現的群島學說的回應,其中菲律濱被授予長達12海浬的領海,一個24海浬的毗鄰區,以及西菲律濱海所在的長達200海浬的專屬經濟區。
杜仁珍諾的解釋性說明稱:“作為愛國公民,我們應該維護我們對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利,以探索和開發、保護和管理我們專屬經濟區海床上方水域以及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資源,無論是生物資源還是非生物資源,同時有義務保護和養護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環境。”
根據第405號參議院法案,在西菲律濱海的領土,包括呂宋海以及巴拉灣島加拉延島群,以及位於三描禮斯省黃岩島周圍、內水和附近的水域。
該法案的第2節授權國家測繪和資源信息局製作和發布反映西菲律濱海命名法的菲律濱海圖和地圖。
此外,該法案一經批准成為法律,即授權國家政府通過外交部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未來法案和其他相關文件的副本,並相應通知所有相關國際和政府間組織,如聯合國統計委員會;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教科文組織)跨政府海洋學委員會、聯合國地名專家組和國際水文組織。
杜仁珍諾的法案還指示菲國政府的所有部門、分支機構在所有通信、信息和公共文件中使用西菲律濱海的名稱,並“在國內外公眾中推廣使用該名稱”。
該法案還具體規定,所有私人機構、組織和機關,無論是根據菲律濱法律或外國法律組織,在菲律濱境內運營,或在菲律濱領土內過境的私人機構、組織和機關,均應在國內外的所有通信、公告和信息中使用西菲律濱海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