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院通过医用大麻合法化
本报讯:众议院周二下午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旨在将大麻或大麻素的医疗用途合法化的法案。
第10439号众议院法案以177票赞成获得最终通过,该法案也被称为“医用大麻取得法”。
副议长亚万诺(Tonypet Albano)在昨天的全体众议员会议上表示,在投票中,九名众议员投了反对票,另有九名众议员弃权。
该法案指出,《2002年全面危险药物法》(第9165号共和国法令)及其修订版和其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禁令,将不适用于用来治疗和医治符合资格的衰弱性医疗状况及非衰弱性医疗状况患者的医用大麻。
应根据拟议法案的规定,允许合资格的患者获得医用大麻用于医疗用途。
第10439号众议院法案也寻求设立医用大麻办公室,作为医用大麻使用的主要监管机构。
医用大麻是指浓缩物、外用剂、酊剂、食用物、大麻产品,如胶囊和油,包括大麻花及其他适当成品形式的产品,以及以及任何药物制剂中的衍生物,这些产品需详细且准确标明四氢大麻酚(THC)和大麻二酚(CBD)的浓度,并由医疗机构(MCO)认证供符合资格的患者用于医疗目的。
THC和CBD是从大麻植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根据该法案,“衰弱性医疗状况”是指引起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任何疾病:恶病质或消耗综合症;严重且慢性的疼痛;严重的恶心;癫痫发作;或严重且持续的肌肉痉挛。
这些疾病包括:1)癌症;2)青光眼;3)多发性硬化症;4)脊髓神经系统损伤,客观神经学表现为难治性痉挛;5)癫痫;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后天免疫缺陷综合征阳性;7)创伤后压力症候群;8)类风湿关节炎或类似慢性自体免疫发炎性疾病;9)需要接受临终关怀的疾病;10)卫生部随后透过卫生部确定并允许的任何其他病症。
同时,该法案将“非衰弱性医疗状况”定义为包括一系列医疗问题,尽管不严重或致残,但仍能影响个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这些情况可能包括常见症状、轻微紊乱或慢性问题,这些问题不一定妨碍个人进行日常活动,但可能导致不适或痛苦。
该法案禁止以下行为:a)未经卫生部许可进口、种植、制造、储存和分销医用大麻、其产品或衍生物;(b)未经卫生部授权、许可或认可,向病人、医生、药店、医院、诊所、药房和其他医疗设施出售或交易医用大麻;c)未经医用大麻办公室授权种植和栽培以用于研究和开发;d)由未经认证的医生开立处方和施用医用大麻;e)经认可的医生开立的处方和施用医用大麻超过一(1)年;f) “在未经处方的情况下使用医用大麻或超过处方剂量使用医用大麻;及(g)未经医用大麻办公室授权的其他类似行为。
第10439号众议院法案称:“任何人犯了前段规定的任何禁止行为,一经定罪并作出最终判决,将被处以50万披索至100万披索的罚款,或由法院酌情判处六个月至六年的监禁。上述处罚包括暂停或吊销专业执照或设施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