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肯入稟高院 挑戰參院羈押權
本報訊:Pharmally藥物公司的高管林肯。王(音)昨天請求大理院宣布參議院藍帶委員會下令逮捕和拘留他是違反憲法的。該委員會一直在調查該公司與政府簽訂的數十億披索新冠防疫用品採購合同。
王氏目前被關押在巴西市的參議院大樓,他請求大理院下令立即釋放他。他拒絕配合參議院正在進行的調查。
作為Pharmally董事會成員和供應鏈經理,王氏告訴大理院,針對他的藐視參議院聽證會的指控沒有憲法依據,侵犯了他的正當程序權利。
他還說,對他的處罰被認為是對司法權的侵犯。
通過以杜巴壽為首的律師,王氏請求大理院宣布,根據參議院第5號決議(經參議院第145號決議修訂)來懲罰藐視作證的行為,實施參議院議事規則第18條的行為違反憲法以及無效。
他還請求大理院宣佈公職人員問責和調查委員會(也稱為藍帶委員會)規則第6條第6節違憲,因為該委員會把“做偽證或閃爍其辭的”作證行為作為藐視行為進行處罰。
他說:“對於有罪的判決和對偽證的懲罰,同樣是法律規定的罪行,必須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根據憲法,被告在刑事起訴中享有的一切權利,包括無罪推定和通知及聽審的權利等。”
他補充:“因此,除適當法院外,任何法庭都不得行使司法管轄權,在嚴格遵守刑事訴訟和證據規則的情況下,審判和裁定被告有罪或無罪。國會絕對無權判定有罪或無罪,更不用說施加懲罰了。”
他指出,根據1987年憲法第21節第6條,即國會為協助立法而進行調查的權力,規定“出席或受此類調查影響的人的權利應得到尊重。”
他在申訴中稱:“因此,正如其中所規定的,調查必須‘根據其正式公佈的議事規則協助立法’,並且‘應尊重參與此類調查或受此類調查影響的人員的權利,包括獲得正當程序的權利和不被強迫作證的權利’。”
同時,王氏說,成為了指控他藐視以及隨後逮捕和拘留他的基礎的藍帶委員會規則,應該因為含糊不清而予以廢除。
他強調,這些規則沒有具體說明什麼構成“偽證或模棱兩可的證詞”。
他說:“這裡,‘證明偽證或閃爍其辭’這一旨在描述應受懲罰的行為的短語是完全模糊的,因為它沒有公平地通知證人如何構成這種行為,也沒有以任何方式限制參議院委員會判定某一行為屬於其範圍的酌處權。這不應該通過憲法的檢驗。”
關於在以拘留作為對他的處罰時侵犯司法管轄權的問題,王氏說:“允許國會懲罰此類犯罪行為的人,不僅是允許嚴重侵犯正當程序權,同時也是對法院審理、判決和懲罰犯罪行為的權力,也是對司法管轄權的侵犯。”
在王氏的申訴書中,被告包括參議院藍帶委員會及其主席參議員吳頓、參議長蘇道和參議院警衛官薩文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