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華裔大法官蔡友忠裁定 稅吏無授權書禁調查納稅人
本報訊:大理院宣佈,稅務官對納稅人進行的“稅務審計或調查”是非法的,並“結束了”這種令人不安的趨勢,除非這些稅務官被授權這樣做。
它表示,稅務官員必須持有厘務局長或其正式授權的代表出具的授權書(Letter of Authority),才能對納稅人進行稅務審計或調查。
大理院說:“如果沒有國家稅務法規定的授權書,稅務官員的審計或調查侵犯了納稅人的正當程序權利,篡奪厘務局長的法定權力,而且不符合厘務局現行的規章制度……。”
10月7日由華裔大法官蔡友忠撰寫並公開的一份裁決中,大理院表示,許多稅務審計或調查,是由稅務官員“在授權進行審計或調查的原稅務官員被重新指派或轉移到另一個案件,或指定地點,或者已退休、辭職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從事審計或調查工作為由進行的。”
大理院強調,“這種重新指派或轉移授權書中指定的最初授權的稅務官員,隨後指派另一批不在授權書範圍內的新稅務官員替換他們,已經成為幾項稅務上訴法院裁決的主要案件。”
大理院表示:“法院在此終止這種做法。”
它說,根據國家稅務法和第43-90號稅收備忘錄通告的規定,只有厘務局長及其正式授權的代表——副局長、稅收地區主任和其他經厘務局長授權的官員,才可以簽發授權書。
大理院說:“在任何稅務官員進行審查或評估之前,必須獲得授權書賦予他們這種權力。獲授權的稅務官員不得超出所賦予的權限。如果沒有這樣的權限,則評估或審查無效。”